1.【泰國賭場法案名稱修正建議】
針對泰國賭場的《綜合娛樂場所法案》這個名稱聽起來範圍太大,建議修正為《綜合度假村法案》(Integrated Resort Act),讓法案針對性更強,並且有助於促進觀光產業的發展,也有利於提升計畫的整體形象,對社會的接受度會比較高。
2. 【法案生效日期調整】
建議重新審視法案的生效時間。原先規定法案第六章、第七章必須在180天內生效,主要是為了能有充裕時間成立專家委員會、設立辦公室,並進行相關準備工作。考量實際運作狀況,可能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
3. 【政策委員會組成多元化】
建議政策委員會的成員應以公開招募方式產生,並吸納來自不同領域的代表,例如社區、兒童和青少年權益、人權、經濟學、社會學及心理健康等專業背景。同時,也應包括來自相關機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青少年發展委員會及其他公民團體的代表。
4. 【政策委員會權限縮減】
有意見認為政策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應該在法案中進行適度限縮,並且明確其職權範圍,以避免過度干預其他行政部門的運作。
延伸: 委員會過大的權限可能引發權力濫用問題。台灣在設立類似機構時,通常會進行較嚴格的權限分配與監督,避免引發社會爭議。
5. 【綜合娛樂場所管理委員會成員組成】
建議管理委員會應透過公開招募方式選任,並納入來自旅遊產業、私營企業的代表,確保決策兼顧產業需求。同時,也應在府級成立管委會,確保地方政府與中央協同運作。
6. 【取消部分地區開發計畫】
對於那些對經濟或社會發展負面影響較大的地區,應考慮取消綜合娛樂場所的開發計畫。另外也有人主張,不應設立專門的委員會,讓秘書長全權負責管理事務。
7. 【業務監理辦公室的職責】
指定業務監理辦公室作為主要文件和請求的接收單位,並指派高階官員作為監管機構間的聯絡窗口,確保溝通效率。
8. 【監理辦公室屬性與權限】
業務監理辦公室應隸屬於行政院下的專屬單位,直接接受行政院的監督與管理,確保監督工作有權威性。
9. 【資產分配的明確規範】
法案應明確規範資金與資產的分配使用,確保資源能夠落實於綜合娛樂場所的所在地,避免資源流失或分配不公的問題。
10. 【秘書長任命年齡限制】
現行法案規定秘書長年齡上限為60歲,這可能導致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人士無法擔任此職位。建議取消此限制,並設計公開甄選機制,讓民眾參與選拔過程。
11. 【官員的權力與責任】
官員有權要求相關文件、證據及資訊的提供,並在收到投訴時,擁有暫停娛樂場所營運的權力。
12. 【增加娛樂業務類型】
建議娛樂業務種類從原先的4類增加至7類,並加入推廣台灣文化的元素。舉例來說,應明確「購物中心」的最小面積規模,並強調空間規劃以促進本土品牌產品的銷售。此外,建議新增大型會展中心、博物館等設施,提升綜合娛樂場所的多樣性。

13. 放寬限制【便利招商引資】
為了吸引更多投資,應放寬營業許可證的相關限制,讓國內外企業更容易進行商業活動。這樣的措施能促進招商引資,有助於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尤其對大型綜合娛樂設施的興建與經營具有關鍵影響。台灣在吸引外資的過程中,也可考慮在特定領域進行類似的開放政策。
14. 營運公司的股東比例【泰籍股東比例要求】
根據規定,營運公司的泰國股東比例需維持在30-51%,而這些股東必須是泰國註冊的有限公司或公共有限公司。為了防範外國人以不當方式操控公司,法規嚴格打擊「外國提名人」的現象。台灣在類似政策制定時,也應關注如何維持本土企業的主導權,並在投資法中加強本國企業保護。
15. 營運許可證競標【透明化招標】
在賭場等綜合娛樂設施的運營上,應進行公開競標,並允許外國投資者參與競爭。此舉有助於提高透明度及競爭力,並吸引國際投資者的興趣。台灣若推動類似的大型娛樂設施,也應考慮參照此方式,建立公平透明的招標機制。
16. 董事、高階主管或股東變更【人員變更無需許可】
若企業已經取得完整的營運資質,則高階主管或董事的更動應不需再額外申請許可。而對於股東變更,若股權比例少於25%,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自動變更,不需報備。這樣的彈性管理有助於提高經營效率,同時可參考台灣公司法的修訂方向。
17. 營運許可證有效期【許可期限爭議】
關於營運許可證的期限,存在不同的意見。一部分人認為30年過長,應縮短至10年,另一部分則認為應延長至50-60年。許可證應該從企業實際營運日開始計算。台灣在授予長期營業許可時,也應針對不同產業需求,提供適當的彈性。
18. 營運許可證數量【限制區域內許可證數量】
為避免過度飽和,應明確規定綜合娛樂場所的營運許可證數量,例如在泰國,可能限制在3至7個之間,並依區域分配,如曼谷不超過2-3個,其他府不超過5-7個。台灣若考慮開放此類設施,也可效法這種區域性控制,維持合理的競爭環境。
19. 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一站式服務】
政策委員會應被賦予權力,負責批准、發放營運許可證,並提供法規上的一站式服務,簡化流程,提升效率。台灣若設置大型綜合娛樂區,也應考慮設立類似的集中管理機構,統合各項申請手續,方便業者申請。
20. 綜合娛樂場所選址【分散至非首都城市】
在選擇綜合娛樂場所的地點時,不應集中於曼谷,應考慮分散至普吉島、清邁、春武里等旅遊熱點。這樣有助於提升區域平衡發展,避免過度集中於單一城市。台灣在選址時,也可考慮如何引導娛樂資源至中南部,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21. 營運許可證費用【設定合理標準】
營運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0年,應同時考慮許可證的費用收取標準,確保業者承擔合理的成本。同時,在設計此類費用標準時,也應顧及市場競爭力,確保能吸引到優質投資者。
22. 賭場入場費【泰國本國居民入場費標準】
現行泰國人入場費偏高,建議設在1,000至2,000泰銖,年費則為20,000至40,000泰銖,並參考新加坡模式,10年內不得上調泰國人入場費。台灣若開放賭場,應慎重考量入場費政策,尤其本國居民的費用標準,避免導致負擔過重。
23. 綜合娛樂業務招標【透明規範招標】
政策委員會應制定針對綜合娛樂業務的公開招標文件,並詳細規範招標條件及程序,確保競標過程透明。台灣若推動類似產業,應確立公平競爭的機制,並強調招標的透明與公開。
24. 許可證轉讓【禁止轉讓】
營運許可證不應隨意轉讓給他人,以確保合格的持有者具備營運能力。這樣的規定可以避免市場上產生投機行為,也能維護合法業者的經營權。
25. 營運公司儲備金【保障客戶信心】
應對營運公司設定最低儲備金標準,以確保其具備充足的財務實力,增強客戶對其賭場業務的信心。台灣可以參照國際標準,針對此類高風險行業設定更嚴格的財務儲備要求。
26. 場所租賃協議【土地租賃限制】
外國人租賃或持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5年,以防止外國勢力過度掌控當地資源。台灣在吸引外資時,也應注意此類租賃期限的設置,平衡外資參與與本地資源保護。
27. 賭場區域【設置賭場區域比例與營業時間】
賭場的面積應有明確限制,通常在綜合娛樂場所中的占比可以設在5-20%之間。也可以根據預期收入來調整賭場區域的大小,這樣有助於防止過度依賴賭博收入。此外,賭場可以考慮24小時營業,滿足來自國內外遊客的需求。台灣若開放此類設施,也可針對不同地區設置彈性區域比例,同時確保不影響當地的整體發展。

28. 其他法律豁免【豁免特定法律限制】
綜合娛樂場所可能會豁免於一些法律規範,像是城市規劃法、建築管制法、菸草與酒類管制法等。這樣的豁免措施,可以讓娛樂場所更具靈活性,快速適應市場需求。不過,這樣的豁免也應該有相應的監管機制,避免過度開放而衍生問題。台灣若考慮採用類似措施,應兼顧市場需求與法規彈性。
29. 賭場業務類型【多樣化賭場娛樂業務】
政策委員會應具有權限擴充賭場業務範疇,除傳統賭博外,也可考慮拳擊、賽馬、線上賭博、體育博彩等多樣化選項。這樣的作法可以吸引更多類型的遊客,增加賭場的營收來源。台灣若開放賭場,應積極研究國際市場上的趨勢,根據市場需求適時增添新的賭博類型。
30. 制定賭場規則【建立完善遊戲規範】
賭場應制定明確的遊戲和賭博規則,提供相關指南,確保運營規範化。賭場管理層應該定期更新遊戲規則,確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這類規範應根據賭博類型及市場發展進行靈活調整,並與國際賭場標準接軌。台灣在制定相關規範時,也應參考國際經驗,確保符合國內外需求。
31. 賭場安全【提升賭場安全管理】
賭場應允許使用生物識別技術來強化人員的安全管理,例如指紋、虹膜或臉部辨識系統,確保進出人員身份的正確性,防止未經授權者進入敏感區域。台灣未來若開設此類娛樂場所,也應導入類似的科技,確保顧客與員工的安全,並增強賭場的風險管理能力。
32. 場所出入規定【賭場出入條件設置】
外國人以及即將出境或入境的泰國人,進入賭場時,必須出示銀行帳戶資料或攜帶現金。這樣的規定能確保進入賭場的玩家有足夠的經濟能力,避免經濟困難的人參與賭博。同時也可減少賭場內可能發生的欺詐問題。台灣若開放賭場,也應考慮設立類似的出入規定,特別針對外籍遊客或高風險群體加強控管。
33. 員工比例【保障本地就業機會】
賭場員工中,泰國籍員工的比例不得低於80%,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當地居民的就業機會,並避免外國勞工過度流入。台灣在推動相關設施時,也應考慮類似的規定,讓當地居民受惠於此類產業,並減少對外籍勞工的依賴。
34. 員工規定【管理層規範】
針對賭場管理層的員工,應制定特定的工作規則和條件,確保管理層具備專業技能與合規的管理經驗。這樣的規範可以確保賭場的營運品質,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與效率。台灣在類似產業管理層規劃時,也應強調專業資格的審核與管理,確保營運的可持續發展。
35. 賭場公關宣傳活動【規範公關與禁止中介人】
賭場業者可以依照國際娛樂場所的標準,舉辦公關或宣傳活動,這些活動有助於提升賭場的知名度與吸引力。然而,法案中應明確禁止賭場使用「賭場中介人」(Casino Junket),並清楚定義中介人的範疇,防止中介人在過程中進行違規操作。台灣若開放賭場,應規範此類中介人角色,避免產生爭議。
36. 付款擔保【資產作為償還擔保】
綜合娛樂場所的租賃權及其他資產可以用作償還債務的抵押品,這樣可以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同時為企業提供靈活的財務安排。台灣若開放此類大型娛樂產業,也應考慮類似的抵押擔保機制,協助企業渡過經濟困難時期。
37. 賭博信貸【明確信貸規範】
法案應明確規範賭場能否向泰國或外國玩家提供信貸,並且需要設定信貸金額上限、信貸利率及還款期限等具體細節。這樣可以防止玩家無限度借貸,導致賭債問題。台灣若開放賭博信貸,也應制定詳細規範,防止不當借貸問題衍生,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38. 違規處罰【加重違規處罰】
若賭場業者出現違規情況,應考慮吊銷其營業許可,並處以高額罰款,甚至沒收企業資產或土地。這樣的嚴格處罰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並維護市場秩序。台灣在推動相關產業時,也應採取類似的強制措施,確保業者遵循法律規範。
39. 投資者利益【保護投資者權益】
在法律或其他條件發生變化時,業務監管單位有權與業者簽訂補救措施合同,確保投資者的利益不會因外在變動而受到過度影響。國際仲裁機制也應引入作為解決投資爭議的手段。台灣推動此類外資參與產業時,應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充分保障,進一步吸引外資進駐。
40. 營運商財務報告【強制財務透明】
為了確保財務公開透明,業者必須定期向議會報告綜合娛樂場所的財務狀況,這樣可以增加監管機構對業者的掌控,避免財務作假或不當行為。台灣推動相關產業時,應制定更嚴格的財務報告要求,確保公眾和投資者對企業經營狀況有清晰了解。
41. 公開發行股票【是否允許賭場業者發行股票籌資】
有些人認為應禁止賭場業者在國內外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以籌集資金,原因可能是擔心業務過度擴張,導致市場過熱或風險增加。然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應允許發行股票,但限制發行比例不超過24.99%,這樣可以兼顧業務彈性和風險控制。
42. 收入分配【中央與地方的稅收與費用分配】
綜合娛樂場所所產生的費用和稅收應劃歸地方政府收入,並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收入分配比例,確保資源合理分配,並讓地方政府能夠得到相應的經濟回報以改善公共設施和服務。
43. 設立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減輕社會影響】
應設立專門的基金會或基金辦公室,明確資金的使用方向,例如用來預防和解決賭博帶來的社會問題,減輕綜合娛樂場所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這些資金可用於支持賭博成癮者的治療和輔導服務,並進行公共教育以防範賭博相關風險。
44. 洗錢【防範和打擊洗錢活動】
應制定嚴格的措施來防範和打擊洗錢行為,賭場必須調查資金來源,並向相關部門報告大額交易,與反洗錢辦公室保持緊密協作,以確保資金流動透明。這樣的措施有助於防止賭場被利用為非法資金的洗錢通道。
45. 社會問題【賭場合法化後的社會問題與對策】
賭場合法化可能帶來賭博成癮、官員腐敗、犯罪率上升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法案中必須明確制定預防和解決方案。這些方案可能包括:限制國內居民進入賭場、推動賭博相關法律教育、設立賭博戒癮中心及援助機構,並加強賭場周邊的安保措施。同時,政府應持續監控賭場對社會的影響,進行定期調查與研究,及時應對問題。
引用資料:
ร่าง พ.ร.บ. เอ็นเตอร์เทนเมนต์ คอมเพล็กซ์ วาระซ่อนเร้น “กาสิโนถูกกฎหมาย”




